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523號
債 權 人 台灣亞利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舜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明傑即鏡展眼鏡行、黃源間請求
支付命
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係依票據關係請求,則請釋明該
本票有無現實提示。
(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二、相對人黃源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張明傑即鏡展眼鏡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