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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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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557號 債 權 人 林來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金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第三人林聰明以其所有之營業曳引車靠行於 債權人擔任負責人之華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因上開車輛積 欠之稅款、罰單…等款項費用,第三人林聰明乃以債務人為 發票人,票號0000000 、0000000 號之支票清償,惟上開支 票無法提示,經債權人向債務人催討未果,爰聲請之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8日裁定命債權 人補正支票退票理由單,該裁定於106 年6 月1 日送達予債 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則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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