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557號
債 權 人 林來福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潘金惠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
經查,債權人以
第三人林聰明以其所有之營業曳引車靠行於
債權人擔任負責人之華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因
上開車輛積
欠之稅款、罰單…等款項費用,第三人林聰明
乃以債務人為
發票人,票號0000000 、0000000 號之支票清償,
惟上開支
票無法提示,經債權人向債務人催討未果,
爰聲請之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8日裁定命債權
人補正支票
退票理由單,該裁定於106 年6 月1 日送達予債
權人,債權人
迄未補正,則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