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5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558號 債 權 人 林來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金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潘金環因車輛靠行積欠債權人新臺幣 350,100 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潘金環發支付命令。惟依債 權人提出之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所載,契約當事人為第三人 華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潘金環,則債權人聲請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