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54號
債 權 人 禎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承宗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羅艷珠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0000000之支票
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貴公司
聲請狀聲請金額或價額記載
:新台幣3,232,200元,
惟聲請之事項記載:新台幣2,867,0
00元)
三、債務人羅艷珠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