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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6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54號 債 權 人 禎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艷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貴公司聲請狀聲請金額或價額記載   :新台幣3,232,200元,惟聲請之事項記載:新台幣2,867,0   00元) 三、債務人羅艷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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