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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6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101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昌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   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   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   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請釋明正確請求金額及債權計算式為何?(貴公司聲請狀請   求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790元,請求原因及事實之金額為新   台幣18,424元,兩者顯不一致) 二、債務人合昌發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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