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101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合昌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
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
訴訟代
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
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請釋明正確請求金額及債權計算式為何?(貴公司
聲請狀請
求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790元,請求原因及事實之金額為新
台幣18,424元,兩者顯不一致)
二、債務人合昌發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