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20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妙奕陞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第三人林信義(原名:林漢武)曾任職
債務人妙奕陞
有限公司及月薪單之相關文件。
二、相對人妙奕陞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