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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64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403號 債 權 人 邱俊華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豫豐實業有限公司、丁國城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豫豐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當事人書狀,   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   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丁國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豫豐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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