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794號
債 權 人 海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自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朝宗即閎睿工程行、胡欣伶間請求
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林朝宗即閎睿工程行、胡欣伶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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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