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005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暉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自民國105年9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債務人暉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