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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0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005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暉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債權憑證所載本件薪資債權之執行似有中   斷,則貴公司自91年9 月起連續計算之依據為何?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移轉命令,係依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津於三   分之一…範圍內債權比例,分別移轉予各債權人,則貴公   司得主張可收取之薪資即為三分之一之依據為何?並請釋明   貴公司之債權比例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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