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005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暉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
債權憑證所載,
本件薪資債權之執行似有中
斷,則貴公司自91年9 月起連續計算之依據為何?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移轉命令,係依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津於三
分之一…範圍內
按債權比例,分別移轉予各債權人,則貴公
司得主張可收取之薪資即為三分之一之依據為何?並請釋明
貴公司之債權比例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