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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0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005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暉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原債務人邱增雄對債務人暉華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第37258 號執行命令移轉予債權人,債務人暉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未依移轉命令給付受移轉之薪資債權予債權人為由,聲請對 債務人暉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 之移轉命令所載,係於債務人每月得支命之各項薪津於三分 之一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在四分之三範圍內 ,按債權比例,分別移轉於各債權人,另經本院查詢案件繫 屬,尚有他債權人執行上開薪資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7 月2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得主張收取 薪資三分之一之依據為何?及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債權人於 106 年8 月16日民事釋明狀,仍未釋明,則債權人之聲請,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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