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005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暉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權人以原債務人邱增雄對債務人暉華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第37258
號
執行命令移轉予債權人,
惟債務人暉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未依移轉命令給付受移轉之薪資債權予債權人為由,聲請對
債務人暉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
之移轉命令
所載,係於債務人每月得支命之各項薪津於三分
之一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在四分之三範圍內
,按債權比例,分別移轉於各債權人,另經本院查詢案件繫
屬,尚有他債權人執行
上開薪資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7 月2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得主張收取
薪資三分之一之依據為何?及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債權人於
106 年8 月16日民事釋明狀,仍未釋明,則債權人之聲請,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