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007號
債 權 人 林春彬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展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6月份點工單統計總表。
二、債務人展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