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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00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07號 債 權 人 林春彬 債 務 人 展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玖仟零壹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經查,債   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其點工薪資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惟債權人未提出六月份點工單統計總表,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7 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惟債權人於106 年8 月   8 日之補正狀仍未補正,則其請求六月份薪資新臺幣31,500   元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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