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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7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702號 債 權 人 冠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福富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安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欠款新台幣1,565,415元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安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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