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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70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02號 債 權 人 冠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福富 債 務 人 安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肆佰貳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經查,依   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寄存單,其金額合計為945,42   0 元,則債權人請求逾945,420 元部分,未提出相關單據,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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