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鈺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鈺心
債 務 人 蔡國宏
債 務 人 黃雅玲
債 務 人 蔡勝松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捌仟陸佰肆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七六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鈺騰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承鈺營造有限公司)前為
營運週轉需要,於民國102年8月12日邀同蔡國宏、黃雅玲、
蔡勝松為連帶
保證人,與
聲請人簽訂活期方式專用放款借據
,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690萬元,立有放款借據為憑(詳證
據),約定循環動用期限自102年8月12日至103年8月12日止
共計一年,由相對人在所訂循環動用期間及額度內,向
聲請
人提出撥款通知書憑以借用,每筆借款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180天,即借款人應在借用180天內還清本息。
二、依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四節連帶保證人條款第14條約定
,連帶保證人對借款人依本借據約定所負之全部債務,皆願
負連帶清償責任,並無
先訴抗辯權。查相對人蔡國宏、黃雅
玲、蔡勝松既為
本案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之
責。
三、茲訂明利率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計年率1.
65%計息(目前2.765%),及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利
率加10%,逾六個月者,按應繳款日利率加20%加算違約金。
四、相對人於借用後曾於102年12月24日就餘欠本金協議分6
0期攤還(自102年11月04日至107年11月04日止),按月應攤
還本息12萬元,立有增補約據為憑(詳證據),
惟相對人未依
約履償,截至目前為止,相對人僅償還部份本金,利息繳至
106年2月3日止。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
迄未蒙置理。故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