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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83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鈺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鈺心 債 務 人 蔡國宏 債 務 人 黃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捌仟壹佰壹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七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鈺騰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承鈺營造有限公司)前為   營運週轉需要,於民國101年8月3日邀同蔡國宏、黃雅玲為   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活期方式專用放款借據,借款額   度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立有放款借據為憑(詳證據),約   定循環動用期限自101年8月3日至102年8月3日止共計一年,   由相對人在所訂循環動用期間及額度內,向聲請人提出撥款   通知書憑以借用,每筆借款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即   借款人應在借用180天內還清本息。   二、依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四節連帶保證人條款第14條約定   ,連帶保證人對借款人依本借據約定所負之全部債務,皆願   負連帶清償責任,並無先訴抗辯權。查相對人蔡國宏、黃雅   玲既為本案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茲訂明利率按本行二年期定儲利率加計年率1.65%計息   (目前2.765%),及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利率加10%   ,逾六個月者,按應繳款日利率加20%加算違約金。   四、相對人於借用後曾於102年12月13日就餘欠本金協議分6   0期攤還(自102年11月4日至107年11月4日止),按月應攤還   本息11萬元,立有增補約據為憑(詳證據),惟相對人未依約   履償,截至目前為止,相對人僅償還部份本金,利息繳至10   6年2月3日止。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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