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918號
債 權 人 朝源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榮誠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棟選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二、
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其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
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
退票理由單、送貨單之加
總金額與債權人請求金額不一致,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7
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請求新台幣1,008,819元之債權計算式
,債權人於民國106年8月23日
陳報狀中仍未據補正,則債權
人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