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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9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918號 債 權 人 朝源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誠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棟選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其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退票理由單、送貨單之加 總金額與債權人請求金額不一致,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7 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請求新台幣1,008,819元之債權計算式 ,債權人於民國106年8月23日陳報狀中仍未據補正,則債權 人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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