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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0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8號 債 權 人 王幃麟 債 務 人 傅有照 債 務 人 廣霖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有堅 一、債務人傅有照、廣霖紙器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   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一債務人先為給付,其他債務人   於已給付範圍內免除其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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