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8號
債 權 人 王幃麟
債 務 人 傅有照
債 務 人 廣霖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有堅
一、債務人傅有照、廣霖紙器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
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一債務人先為給付,其他債務人
於已給付範圍內
免除其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