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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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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33號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川鼎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移轉命令所載,係就原債務人潘緯紘對於債   務人川鼎興業有限公司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津於三分之一及   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在三分之一範圍內,按債   權比例移轉各債權人,則貴公司逕請求債務人薪資三分之一   之依據為何?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計算,原債務人潘緯紘對於貴公司之債權,   早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即清償完畢(第三人是否依移轉命   令給付,與原債務人潘緯紘與貴公司間之債務是否因移轉命   令而清償完畢,是屬二事),則貴公司仍請求計算至106 年   6 月30日止之利息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川鼎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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