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33號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川鼎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移轉命令
所載,係就原債務人潘緯紘對於債
務人川鼎興業有限公司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津於三分之一及
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在三分之一範圍內,
按債
權比例移轉各債權人,則貴公司逕請求債務人薪資三分之一
之依據為何?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計算,原債務人潘緯紘對於貴公司之債權,
早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即清償完畢(
第三人是否依移轉命
令給付,與原債務人潘緯紘與貴公司間之債務是否因移轉命
令而清償完畢,是屬二事),則貴公司仍請求計算至106 年
6 月30日止之利息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川鼎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