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8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864號 債 權 人 安利吉機器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照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峰彰即鴻霖塑膠廠、許惠茹即鴻霖塑膠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鴻霖塑膠廠」為合夥組織,請更正債務人為「鴻霖塑膠廠   」,法定代理人為許峰彰,或釋明逕列債務人許峰彰即鴻霖   塑膠廠、許惠茹即鴻霖塑膠廠之依據為何?( 民法第681 條   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   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則須待鴻霖塑膠廠無法清償時,貴公   司始能向合夥人請求) 二、又依貴公司之催告函所載,於文到3 日內還款,鴻霖塑膠廠   之法定代理人許峰彰係於106 年8 月8 日收受,則貴公司請   求自106 年8 月8 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29 條第   3 項規定,鴻霖塑膠廠自106 年8 月12日始負遲延責任) 三、鴻霖塑膠廠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