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864號
債 權 人 安利吉機器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照燕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許峰彰即鴻霖塑膠廠、許惠茹即鴻霖塑膠廠
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鴻霖塑膠廠」為合夥組織,請更正債務人為「鴻霖塑膠廠
」,
法定代理人為許峰彰,或釋明逕列債務人許峰彰即鴻霖
塑膠廠、許惠茹即鴻霖塑膠廠之依據為何?(
民法第681 條
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
合夥人對於不足
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則須待鴻霖塑膠廠無法清償時,貴公
司始能向合夥人請求)
二、又依貴公司之催告函
所載,於文到3 日內還款,鴻霖塑膠廠
之法定代理人許峰彰係於106 年8 月8 日收受,則貴公司請
求自106 年8 月8 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29 條第
3 項規定,鴻霖塑膠廠自106 年8 月12日始負遲延責任)
三、鴻霖塑膠廠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