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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傳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村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號碼ER0000000 號之金額為「3,675   」,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3,676 」並不一致;請具   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系爭支票已指明「時代書局」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   正聲請人(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四、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   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   為受款人(即「時代書局」)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   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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