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新麗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美女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系爭支票已另指明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
票人)仍
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聲請人係受受款人之委任而為辦理,請具狀到院更改聲請
人為受款人,並提出
委任狀正本。
三、倘系爭票據係於交付受款人前遺失,請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
人為聲請人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