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新麗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美女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應提出證券
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
要旨及足以辨
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
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據以聲請公示催告之支票,已指明受款人為全
祐清潔工程行,且掛失止付之通知人亦為全祐清潔工程行,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其仍
持有票
據權利之原因,
上開裁定於106 年1 月25日送達予聲請人,
聲請人
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即不能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