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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廣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洲 代 理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興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廣銘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代理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興分行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廣銘之   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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