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陳悅安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
非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系爭支
票若已
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
未背書轉讓,應提出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
委任書、辦理「公示催告」之
委任狀,並提出聲請人為真正
票據權利人即「虹明光電企業有限公司」之
聲請狀(聲請狀
狀底須印有公司大、小章),並將原聲請人列為
代理人,蓋
因原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
二、倘聲請人係受受款人之委任而為辦理,除具狀到院更改聲請
人外,應將掛失
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一併更改為得聲
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即虹明光電企業有限公司) 。
三、請具狀釋明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 」亦或「0000
00000 」,及發票人為何(台端
所載之發票人似有錯字)?
四、承上,倘帳號為後者,或二者均非,及發票人書寫有誤並請
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