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協昇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弘峻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請求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提出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副本2紙為
證。
二、
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
背書轉讓證券或
法律有規定
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
其係如附表所示支票記載之受款人聲請公示催告,
惟依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該紙支票載明受款人並記載禁止背
書轉讓,依票據法第144條
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即屬不得
依背書轉讓之支票,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符,應駁回其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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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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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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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易泓機械有限│協昇自動控│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1,070元 │105年10月31日 │LN0000000 │ │
│ │公司 黃偉政│制有限公司│行北高雄分│0 │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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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易泓機械有限│協昇自動控│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239,400元 │105年12月31日 │LN0000000 │ │
│ │公司 黃偉政│制有限公司│行北高雄分│0 │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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