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景元汽車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政奇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
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為「景元汽車百貨企業有公司 葉
政奇」;帳號為「00000000000000」,與掛失
止付通知書所
載發票人戶名
暨負責人姓名「景元汽車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
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
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