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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景元汽車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政奇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為「景元汽車百貨企業有公司 葉   政奇」;帳號為「00000000000000」,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   載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景元汽車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   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   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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