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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建銘、陳勝文、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新台幣8,400,000元、及信用卡之加速條款。 二、請確認本件擔保債權為何?(依貴公司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載,擔保債務人第三人陳勝文,陳建銘,借款   金額新臺幣4,200,000 元、1,100,000 元部分,第三人陳勝   文僅為一般保證人;另借款金額8,400,000 元部分,借款人   及連帶保證人均非第三人陳勝文;又信用卡申請人非陳勝文   ) 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及同段1021建號之   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   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相對人陳建銘、陳勝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相對人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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