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健男呢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則凱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惠淑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其上979建
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陳惠淑、
關係人陳永昇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