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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健男呢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則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惠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其上979建   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陳惠淑、關係人陳永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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