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昀荃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謝東軒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及同段1664
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及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謝東軒、連帶
保證人邱馨慧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富宇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