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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昀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東軒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及同段1664   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謝東軒、連帶保證人邱馨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富宇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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