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223號
聲 請 人 老永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永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郭瑞立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貴公司
法定代理人為林永「玉」,亦或林永鈺(貴公
司
聲請狀當事人欄位
所載之姓名與狀底所載及用印不符)
二、本票原本。
三、相對人郭瑞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