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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1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223號 聲 請 人 老永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瑞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貴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林永「玉」,亦或林永鈺(貴公   司聲請狀當事人欄位所載之姓名與狀底所載及用印不符) 二、本票原本。 三、相對人郭瑞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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