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444號
聲 請 人 高健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進財
代 理 人 李耀鴻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萌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委任狀並補正
受任人於
聲請狀狀底之簽章。
二、相對人吳萌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