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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1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542號 聲 請 人 長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能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律光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5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經核,如附表所示本票之發票人均為第三人鄭旭仁,相 對人發票人,票據法第123 條既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發票 人以外之人,自無其用,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 │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1542號 │ ├─┬──────┬────┬──────┬────┤ │編│發 票 日 │票面金額│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號│(民國) │(新台幣)│ (民國) │ │ ├─┼──────┼────┼──────┼────┤ │1 │106年2月21日│66,137元│106年4月10日│379844 │ ├─┼──────┼────┼──────┼────┤ │2 │106年2月21日│65,000元│106年5月10日│379845 │ ├─┼──────┼────┼──────┼────┤ │3 │106年2月21日│65,000元│106年6月10日│379846 │ ├─┼──────┼────┼──────┼────┤ │4 │106年2月21日│65,000元│106年7月10日│379847 │ ├─┼──────┼────┼──────┼────┤ │5 │106年2月21日│65,000元│106年8月10日│379848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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