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542號
聲 請 人 長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嘉能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律光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5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本件經核,如附表所示本票之發票人均為
第三人鄭旭仁,相
對人
非發票人,
按票據法第123 條既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發票
人以外之人,自無其
適用,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
│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1542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號│(民國) │(新台幣)│ (民國) │ │
├─┼──────┼────┼──────┼────┤
│1 │106年2月21日│66,137元│106年4月10日│379844 │
├─┼──────┼────┼──────┼────┤
│2 │106年2月21日│65,000元│106年5月10日│379845 │
├─┼──────┼────┼──────┼────┤
│3 │106年2月21日│65,000元│106年6月10日│379846 │
├─┼──────┼────┼──────┼────┤
│4 │106年2月21日│65,000元│106年7月10日│379847 │
├─┼──────┼────┼──────┼────┤
│5 │106年2月21日│65,000元│106年8月10日│379848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