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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16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626號 聲 請 人 聯合液化石油氣分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烑堃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曾國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曾國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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