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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17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757號 聲 請 人 新南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狀底蓋貴公司之大、小章。(台端所提之聲請狀   狀底未蓋有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二、相對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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