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757號
聲 請 人 新南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美紅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
聲請狀狀底蓋貴公司之大、小章。(台端所提之聲請狀
狀底未蓋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二、相對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