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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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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1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768號 聲 請 人 鴻明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泉延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高英傑、趙崇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高英傑、趙崇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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