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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7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圓石禪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檥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劉尚廷、劉蕙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本件本票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聲請狀   未載明提示日) 二、相對人劉尚廷、劉蕙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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