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家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鐘南
相 對 人 吳源勝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吳源勝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源勝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
本件本票原本3張(票據號碼分別:NO786979、NO78698
0、NO786981號)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