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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9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家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鐘南 相 對 人 吳源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源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源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本件本票原本3張(票據號碼分別:NO786979、NO78698   0、NO786981號)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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