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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9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家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鐘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源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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