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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限期命起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江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亦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丞鋒實業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 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丞鋒實業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聲 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27號裁定准予 假扣押,相對人丞鋒實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業已提起給付貨 款等之本案民事訴訟,現由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409 號審 理中,此有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27號裁定、索引卡查詢 、本院106 年度補字第219 號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 ,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丞鋒實業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內 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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