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江記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重亦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丞鋒實業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法院限期命
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
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
經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丞鋒實業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聲
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27號裁定准予
假扣押,相對人丞鋒實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業已提起給付貨
款等之本案民事訴訟,現由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409 號審
理中,此有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27號裁定、索引卡查詢
、本院106 年度補字第219 號等件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說明
,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丞鋒實業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內
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