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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限期命起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麗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榮 相 對 人 維納思磁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睿榆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適 用之。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 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本院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就本案 債權起訴,惟查命假扣押之法院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假扣 押裁定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128 號 ;假扣押強制執行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執全 字第83號;本院僅為受囑託執行法院)。依上開規定,聲請 人聲請限期起訴,自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為之,聲請人茲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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