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麗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世榮
相 對 人 維納思磁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睿榆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
適
用之。次按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
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本院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就本案
債權起訴,
惟查命假扣押之法院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假扣
押裁定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128 號
;假扣押
強制執行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執全
字第83號;本院僅為受囑託執行法院)。依
上開規定,聲請
人聲請限期起訴,自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為之,聲請人茲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
尚有未洽,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