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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建字第11號 原   告 隆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霖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   告 帝納渡假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前請求被告楓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業 經本院106年5月8日以106年度審建字第11號裁定移送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原告復以106年5月23日民事陳報狀追加被告 帝納渡假事業有限公司,並請求一併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查本件被告帝納渡假事業有限公司設址係在屏東縣,依民 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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