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審建字第11號
原 告 隆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松霖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
律師
被 告 帝納渡假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前請求被告楓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業
經本院106年5月8日以106年度審建字第11號裁定移送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
嗣原告復以106年5月23日民事
陳報狀追加被告
帝納渡假事業有限公司,並請求一併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查本件被告帝納渡假事業有限公司設址係在屏東縣,依民
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