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309號
原 告 徐榮輝
訴訟
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
被 告 彭永豊
被 告 尚霖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銓
訴訟代理人 胡天寶
兩造間依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84號刑事判決附帶
提起民事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大貨車拖吊及修理費用共新
臺幣(下同)617,970 元,
非屬
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
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