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938號
原 告 元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榮燦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
律師
被 告 朝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永峰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向被告訂製之遊艇具有瑕疵致原告受有
損害,
爰依
民法第359條、第360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955,143元及利息等語,而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高雄市○
○區○○○街○○號,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
可稽
,則依
首揭規定,本件應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