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956號
原 告 宏禧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康澤鈿
訴訟代理人 林秀文
被 告 王冠凱
兩造間依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9 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
損害
賠償事件,查原告
起訴狀主張因受被告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
8 月29日、9 月5 日、9 月9 日、9 月21日及10月4 日之詐欺、
偽造文書行為受有損害,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408,592 元,
惟其中就請求被告賠償105 年8 月12日之
損害計4,000 元部分,
非屬
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
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