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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訴字第 9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956號 原   告 宏禧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澤鈿 訴訟代理人 林秀文 被   告 王冠凱 兩造間依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9 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 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狀主張因受被告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 8 月29日、9 月5 日、9 月9 日、9 月21日及10月4 日之詐欺、 偽造文書行為受有損害,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408,592 元,其中就請求被告賠償105 年8 月12日之 損害計4,000 元部分,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 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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