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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重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重訴字第81號 原   告 蘇金發 原   告 蘇王美雲 原   告 蘇鈺鴻 原   告 蘇書弘 原   告 蘇靜怡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被   告 晉承佑 被   告 宗群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士銘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黃柔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 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蘇金發新臺幣(下同)12,208,425元、連 帶給付原告蘇王美雲2,500,000元、連帶給付原告蘇書弘1,000, 000元、連帶給付原告蘇鈺鴻1,500,000元、連帶給付原告蘇靜怡 1,000,000元,共計18,208,425元,嗣於民國106年6月22日原告 復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蘇金發13,179,360元 、連帶給付原告蘇王美雲2,500,000元、連帶給付原告蘇書弘 1,000,000元、連帶給付原告蘇鈺鴻1,500,000元、連帶給付原告 蘇靜怡1,000,000元,共計19,179,36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19,179,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784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裁判費172,248元,應再補繳8,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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