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審重訴字第81號
原 告 蘇金發
原 告 蘇王美雲
原 告 蘇鈺鴻
原 告 蘇書弘
原 告 蘇靜怡
上五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被 告 晉承佑
被 告 宗群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士銘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黃柔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
訴之聲明原請求被
告二人應
連帶給付原告蘇金發新臺幣(下同)12,208,425元、連
帶給付原告蘇王美雲2,500,000元、連帶給付原告蘇書弘1,000,
000元、連帶給付原告蘇鈺鴻1,500,000元、連帶給付原告蘇靜怡
1,000,000元,共計18,208,425元,
嗣於民國106年6月22日原告
復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蘇金發13,179,360元
、連帶給付原告蘇王美雲2,500,000元、連帶給付原告蘇書弘
1,000,000元、連帶給付原告蘇鈺鴻1,500,000元、連帶給付原告
蘇靜怡1,000,000元,共計19,179,36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19,179,36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0,784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裁判費172,248元,應再補繳8,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