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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國慶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慶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複代理人  蘇蘭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沛羲律師 被   告 登豐運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看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5 日內具狀更正:A 球場雖請求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1,054 元,但依本院卷三第81至106 頁附表一之各項次請求金額加總結果卻為1,371,234 元;且本院 卷三第78頁之表格「889,620 元」經計算應為「889,800 元」, 故請重新計算、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另該附表一之請求金 額欄僅記載「廠商:」者,該欄位左方所載請求權基礎,是否 於該項目不主張?或為何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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