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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國慶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登豐運動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 048,4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79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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