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國慶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國慶
被
上訴人 登豐運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看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上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10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
定已於107 年10月3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紙附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2 紙在卷
可憑,則
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