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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國慶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慶 被 上訴人 登豐運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看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10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 定已於107 年10月3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紙附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2 紙在卷可憑,則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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